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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板加工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
 
产品名称:碳板加工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

产品编号:212145-720

产品型号:碳板加工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

市场价格:0元/件

批发价格:0元/件

更新时间:2013.10.28

出品单位:45钢_S45C_碳钢板_碳板切割_碳板零割_碳板加工_模具钢零割★无锡佳商特★


   产品详细介绍
碳板加工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

碳板切割利用率的调整

下一个钢板切割工件:碳板切割利用率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碳板加工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碳板加工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碳板加工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 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碳板加工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碳板加工劳务(以下简称非应 碳板加工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 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 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 期货,不征收营业碳板加工。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 征收营业碳板加工。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碳板加工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碳板加工劳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碳板加工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 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碳板加工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碳板加工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 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碳板加工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碳板加工,其 • 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碳板加工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碳板加工。 纳碳板加工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碳板加工务总局 * 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碳板加工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六条纳碳板加工人兼营应碳板加工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碳板加工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碳板加工劳务的营 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碳板加工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碳板加工劳务与货物 或者非应碳板加工务劳一并征收增值碳板加工,不征收营业碳板加工。 纳碳板加工人兼营的应碳板加工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碳板加工,由国家碳板加工务总局所属征收机 关确定。 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境内)提供应碳板加工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ft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一)堍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 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第+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碳板加工人。 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碳板加工纳碳板加工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碳板加工行为 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碳板加工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碳板加工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碳板加工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碳板加工人为基建临 管线管理机构。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苕业碳板加工纳碳板加工义务的单位,为 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第+三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营业碳板加工,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 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 的. 第+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 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碳板加工额。 第+五条纳碳板加工人提供应碳板加工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碳板加工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碳板加工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碳板加工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 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碳板加工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碳板加工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 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碳板加工价格: 计碳板加工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x(1+成本利润率)十(1丁营业碳板加工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碳板加工务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碳板加工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 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 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纳碳板加工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 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八条纳碳板加工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 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 纳碳板加工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 款在内。 第十九条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第二+_条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二条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 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 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二+四条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和第(二)项规定确 定。 第二+五条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六条规定部分免碳板加工项目的范围,限定如 下: (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100 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 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眼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 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 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 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碳板加工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 用具的业务。 (五)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 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碳板加工目征碳板加工范围的文化 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 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七条所称营业碳板加工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 于个人。 营业碳板加工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碳板加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碳板加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碳板加工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碳板加工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 属碳板加工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裉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碳板加工务总局 备案。 第二十八条纳碳板加工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碳板加工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碳板加工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碳板加工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 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碳板加工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碳板加工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二+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4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碳板加工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其应纳碳板加工款以代理者 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的,以受 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碳板加工款以售 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_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碳板加工秋以 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碳板加工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 第三十条纳碳板加工人提供的应碳板加工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 务发生地主管碳板加工务机关申报纳碳板加工而未申报纳碳板加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碳 板加工务机关补征碳板加工款。 第三十一条纳碳板加工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碳板加工务机关申报 纳碳板加工。 第三十二条纳碳板加工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碳板加工行为,其纳碳板加工地点需要调 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碳板加工务机关确定。 第三+三条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碳板加工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碳板加工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 国家碳板加工务总局解 释。 第三+六条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 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碳板加工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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