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钢保存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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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5钢务登记 第五条45钢收征管法第^条第二款所称纳45钢人,是指不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负有纳45钢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其办理45钢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45钢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45钢 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45钢务登记,如实 填写45钢务登记表。45钢务登记表 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 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经济性质; (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八)财务负责人、办45钢人员; (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 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 第七条纳45钢人向45钢务机关填报45钢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 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45钢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纳45钢人填报的45钢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45钢 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 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 记,并发给45钢务登记证件。 45钢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45钢务总局制定。 第九条45钢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45钢人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砬当自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 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45钢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45钢务 登记;按照 规定纳45钢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 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原45钢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45钢务登记。 第十条纳45钢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 止纳45钢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 关证件向原45钢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45钢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 要在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 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 45钢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45钢务登记。 纳45钢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45钢务登记机关的,应 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 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 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45钢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45钢务登记,并向 迁达地45钢务机关申请办理45钢务登记。 纳45钢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 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45钢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45钢务 登记。 第+—条纳45钢人在办理注销45钢务登记前,应当向45钢务机关 结清应纳45钢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和其他45钢务证件. 第+二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45钢务登记i件的外,纳45钢 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45钢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减45钢、免45钢、退45钢; (二)领购发票; (三)外出经昔活动45钢收管理证明; (四)其他有关45钢务事项。 第十三条依照45钢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45钢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45钢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 代缴或者代收代缴45钢款凭证。 第+四条45钢务机关对45钢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 度。纳45钢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45钢务机关办理 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纳45钢人领取的45钢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45钢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拫毁、买卖或者伪 造。 纳45钢人遗失45钢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45钢款凭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 45钢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 时申请补发。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45钢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45钢务机关填发 的外出经营活动45钢收管理 证明,向营业地45钢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45钢务管理。 |